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、保证教学质量,规范任课教师的调、停课与补课行为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,如无特殊情况,不得随意调课、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。
未经教务科研处批准,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随意调、停课。
未经审批而自行调课者,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三条 申请调、停课的条件
(一)学校临时安排的重大活动,可统一办理调、停课。
(二)教师任课期间因公出差无法上课,可以办理调、停课。
(三)教师因病、产、婚、丧假等原因不能上课,可以办理调、停课。
(四)教师因其他符合学校请假规定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无法上课、可以办理调、停课。
第四条 申请调、停课的程序
(一)任课教师调、停课需先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,方可申请办理调、停课手续。
(二)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一天填写调课、停申请表,写明调课原因、时间、班级、是否由其他教师代课等信息,经教研室主任签字所在学院(部)批准后送教务科研处审批。教务科研处批准后,将调停课信息传达给授课班级辅导员,辅导员应及时告知所管班级。
(三)任课教师也需将调、停课信息传达给所授课班级。
第五条 调、停、补课的相关说明
(一)每学期开学第一周,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得变动课表或申请调课;如因极特殊原因需变动课表的,需经学生所在院(部)和教务科研处会商同意,方可调整课表。
(二)调、停课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本人办理,但因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,应及时通过短信、微信等有迹可循的方式与教务科研处联系报备,方可进行调、停课,并须在当天补办调课手续。
(三)办理调课手续后,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补课,补课学时数不得少于调停课学时数;如果一个月内未补课的,按教学事故处理。如果期末考试前两周仍未补课的,除扣除未补课时外,期末考核时按旷课处理。
(四)因公需要统一调、停课的,由教务科研处统一安排执行,不再单独填写调课申请。
(五)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一天晚上及最后一天的晚上如有授课任务,则按法定节假日执行,不再授课。
第六条 补课及其费用处理
任课教师调、停课时,原则上由本人补课,如特殊情况无法补课时可由他人代课,代课费用支付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条 附则
本办法自2024年8月公布之日起实行,未尽事宜,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。